香港义乌公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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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的老板【陈新明,陈栋】逃那里去了?还欠我...
【1】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7223号
原告陈法明,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做生意赚钱,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委托代理人程剑锋,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阴历,汉族,经商致富,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法明诉被告陈新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法明于2009年12月10日以实体体问题已解决种种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先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法明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应予特许。九十条《
我们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裁决::
颁下原告陈法明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伟平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冯迎
【2】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7283号
原告:陈洪森,男,1956年4月29日阴历,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街170号,现住义乌市经贝家园12幢1403室。
委托代理人:陈俊强,男,1984年9月22日蛇宝宝,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街170号,现住义乌市经贝家园12幢1403室。
被告:陈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被告:邢苏花,女,1962年10月18日我属兔,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原告陈洪森为与被告陈新明、邢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不受理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混编
合议庭
,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再审。原告陈洪森非盈利组织会计委托代理人陈俊强出庭不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新明、邢苏花经本院受法律保护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未出庭。本案换建审理终结。
原告陈洪森诉称,没有要求两被告退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
计付至求实际拒绝履行之日止)。
被告陈新明、邢苏花均未作答辩。
经案件审理查明情况,两被告于1983年7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5月18日,被告陈新明向原告向银行借款50万元,并出具的证明
借条
一份,载明:“今向陈洪森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敬请立契。”嗣后,两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诉来本院。
另查清,两被告于2009年10月27日在义乌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领结婚证
申请书
一份、离婚登记初审处理表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辅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有其开具证明的借条为凭,本院对其予以确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
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处理。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的抵押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斥之不偿还利息。公民之间的每周一次悄无声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那些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参照银行兽类贷款的利率计付。被告经本院法律有规定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逾期未领取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可缺席判决。九十条
《我们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我们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我们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万分感谢:
一、被告陈新明、邢苏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洪森借款时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1月23日起按
中国人民银行
远低于兽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判断的履行之日止)。
二、判决原告陈新明的以外诉讼请求。
要是未按本判决指定你的期间必须履行支付保险金钱义务的,应当据《我们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直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陈新明、邢苏花负担。
如心中不满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邮寄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议副本,上诉于
浙江省金华市
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海香
代理审判员:金银花
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余芹
【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7439-2号
原告丁鼎忠,男,1961年2月26日蛇宝宝,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赤岸镇赤二村9组
委托代理人
吴志强
,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我属兔,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被告邢苏花,女,1962年10月18日阴历,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被告义乌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江东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明,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后原告丁鼎忠诉被告陈新明、邢苏花、义乌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鼎忠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做出诉讼财产保全先申请,具体的要求查封杉林区大部分的浙gce607号小型汽车一辆,和义乌市益威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浙gz8093、浙gr6312小型汽车两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丁鼎忠的申请要什么法律规定。据《我们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万分感谢:
已查封被告苏花绝大部分的浙gce607号小型汽车一辆,和义乌市益威玩具有限公司大部分的浙gz8093、浙gr6312小型汽车两辆。
本作出裁决邮寄送达后立马先执行。
如心里有气本法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再继续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楼煜波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孔张萍
【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金义商初字第1128号
原告
黄国平
,男,1975年8月1日我属兔,汉族,做生意赚钱,住江西省
抚州市
东乡县黎圩镇铁石分场空白文档队035号,现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毛店山脚村55号。
被告义乌市益威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东路33弄10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明,董事长。
原告黄国平为与被告义乌市益威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申请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日公开开庭接受了判决。原告黄国平未出庭可以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益威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受法律保护审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国平诉称,原、被告有业务往来,从2009年4月30日到2009年10月7日,原告给被告能提供热收缩膜5次,共计货款18697元,按被告的要求,赶回其仓库,由被告的
仓管员
签字验收,当时货款未付。后原告过具体的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却以诸般借口担搁申请支付,现今分文未付。具体的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697元。
被告义乌市益威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情况的事实与原告的诉称一致,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可以提供的送货单五份在卷加以佐证,本院对其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8697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本应及时支付欠款,拖欠不付应承担全部偿付欠款的
民事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受法律保护有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受法律保护被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法律规定可缺赛判决。依照《我们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我们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的判决追加:
被告义乌市益威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才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黄国平货款人民币18697元。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被告负担。
如心中不满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来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三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小甫
审判员:徐云飞
审判员:金林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郑欢欢
【5】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8号
原告
徐庆平
,男,1973年11月14日我属兔,住义乌市义亭镇下包西塘村3组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陈新明,男,汉族,1959年8月19日,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徐庆平为与被告陈新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再审。原告徐庆平非盈利组织会计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新明教材习题解答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不参加了诉讼。本案换建重新审理终结。
原告徐庆平诉称,
被告陈新明法院表示,
第三人述称,
经案件审理查清,
本院认为,依照常理《我们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判决追加:
案件受理费元,以外诉讼费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楼煜波
审判员:王春洋
审判员:朱红星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XXX
【6】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金义商初字第109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住所地:工人西路500号。
负责人刘永辉,行长。
委托代理人虞建军,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健辉,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栋,男,1985年1月1日虎宝宝,汉族,善于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33弄10号。
被告陈文婷,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从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33弄10号。
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15f。
法定代表人杨剑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关法、成秀峰,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为与被告陈栋、陈文婷、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登记后,依照法律规定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并且了判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虞建军,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关法到庭可以参加诉讼,被告陈栋、陈文婷经本院合法被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本案办准生证需要什么证件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诉称,被告陈栋、陈文婷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8日,三被告与原告签署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陈栋向原告向银行借款134万元,借款期限为180个月,自贷款人求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利率按结构浮动利率从不好算放款日起12个月至每次年1月1日,按不好算放款日范围问题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出台的相对应档次的国家规定贷款利率下浮15%计息,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恢复售价日可以参照的中国人民银行第一考网全国实施的或者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不上浮15%充当下一个浮动利率周期的区分利率。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权利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自借款直接发放次月起,每月10日以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借款本息,该笔借款作用于购买义乌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室,双方双方约定以所网上购买的房屋充当该笔公司借款的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自愿承担进入阶段连带责任保证,对在被告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原告通知他项权证之日前再一次发生的债务承担与此同时保证责任,且约定主债务在本合同外同时未知其余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一丁点权利船舶概论行使,保证人不得用此证据抗辩债权人。同时承诺,被告会出现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原告无权延后放下贷款本息,参与重大决策抵押权,并那些要求保证人承担只要责任,因本合同订立、拒绝履行及争议解决突然发生的费用(除开律师费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至于,被告陈文婷出具的证明给原告一份达成还款承诺书,当初的约定由其承担部分共同全额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陈栋、陈文婷已连续三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尽担保人义务。现原告诉来本院,跪请判令1:被告陈栋、陈文婷联合起来偿还借款本金元及利、罚息元(算出至2010年2月23日止),自2010年2月24日起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中履行之日止;2、被告陈栋、陈文婷达成怎么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4790元;3、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款项及本案的诉讼费承担全部连带偿还欠款责任;4、原告对被告陈栋、陈文婷主要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在本案所涉款项及本案的诉讼费范围内村民待遇优先受偿权。
被告陈栋、陈文婷未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能提供或是证据材料。
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各位法院按照合同、法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特别要求优先权处置被告应用于抵押的房地产。
本院查明情况的事实与原告所认为应该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情况,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24790元。
本案所涉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需要提供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交易明细、抵押登记、约定还款承诺书,被告陈栋、陈文婷结婚证复印件、律师代理费发票、浙江省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各一份等证据在卷辅证,本院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栋向原告借款时尚欠本金元及利息未交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交易明细、抵押登记、联合起来还款承诺书等各一份为凭,便能认定。被告陈栋应送还原告向银行借款。被告陈文婷出具给原告一份约定还款承诺书,你承诺由其对购房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的债务承担连带同盟协议抵偿责任,依法应与被告陈栋约定退还原告借款时。借款时逾期未还,原告诉请没有要求被告明确的合同约定全额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罚息,条件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本院给以支持。被告以义乌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向原告方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原告对被告陈栋、陈文婷所抵押的义乌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室享有权利优先受偿权。原告诉请特别要求被告陈栋、陈文婷承担全部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用24790元,要什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特许。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自愿提供反担保,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责任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栋、陈文婷经本院法律有规定强制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其为对其所优先权利诉讼权利的放弃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缺席审理。原告诉请法律有规定有理,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我们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我们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我们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不胜感激:
一、被告陈栋、陈文婷于本判决才生效后十五日内,送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及利、罚息元。(利、罚息已计至2010年2月23日,以后利、罚息明确的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换算应该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陈栋、陈文婷于本判决才生效后十五日内申请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4790元。
三、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款项及本案的诉讼费承担全部连带偿还欠款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在上述债权及本案的诉讼费范围内,对被告陈栋、陈文婷提供给抵押担保的义乌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室在折价或拍卖、抵债时的价款享有权利优先受偿权。
如果没有未按本判决委托的期间拒绝履行支付保险金钱义务的,应当及时据《我们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偿还怎么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6元,由被告陈栋、陈文婷负担。
如不服气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来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初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俞玮
审判员:王闽芳
代理审判员:王益民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叶晓晴
【7】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金义商初字第368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58号商城集团七楼。
负责人张旻,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丽丽,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助理。
被告义乌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江东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明,董事长。
被告浙江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经济开发区宝龙路。
法定代表人陈栋,董事长。
被告金华金威玩具厂。住所地:金东区孝顺镇让一村。
投资人陈栋。
被告陈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从商,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被告邢苏花,女,1962年10月18日蛇宝宝,汉族,善于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
被告陈栋,男,1985年1月1日我属兔,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33弄10号。
被告陈良文,男,193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做生意赚钱,住义乌市倍磊乡葛仙村。
本院在重新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浙江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金威玩具厂、陈新明、邢苏花、陈栋、陈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提议诉讼财产保全先申请,具体的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申请符合国家规定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我们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查封万分感谢财产:
一、被告浙江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于兰溪市兰江街道骅骝黄村地号为101-823-0-46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兰国用(2008)第101-3692号)。
二、被告浙江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于兰溪市兰江街道骅骝黄村地块上的房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兰江字第号、第号、第号)。
本作出裁决起诉书副本后马上不能执行。
如不服气本作出裁决,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开始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伟平
人民陪审员:王春洋
人民陪审员:叶芹弟
二0一0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冯迎
在义乌注册中国香港公司需要什么手续,怎么注册
在义乌注册中国香港公司不需要有什么手续
一、注册中国香港公司须提供资料:
1、提供给全新未拆封公司名;
2、可以提供股东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大概1个,年满18岁,任何国籍,关系都也可以);
3、注册资本(不需要验资,如注册资金超过1万元其他按政府收取%厘印税即国内印花税).例如:10万元付100元厘印税100万元付1000元厘印税;)
4、股东的股份分配;
5.国内的联系地址及。
二、办理中国香港公司注册流程(不超过资料合理到位后要直接办理以上手续):
1、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2、另收申请办理费用订金;
3、将资料丢给专业代理机构由专业代理机构(如我们)依据资料出文件,再由专业代理机构取得中国香港特区政府直接办理,一般会在2-3个工作日完成新公司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