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颜色全是蓝色的,没什么办法改,印章柄颜色随便改。
世界各地开始文件所盖的印章大多数全是蓝色的的,好是千万不能很随意地修改后。印章亦称图章,照相显影剂印于文件上可以表示鉴定或签属的文具,一般印章都会先沾上颜料再印上,滴水不沾颜料、印上平面后会呈现线条的被称钢印。
去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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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取企业变更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二、工商局受理后、换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单位印章公司公章);
2、重新指定代表或是联合起来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单位印章公司公章);
3、公司变更登记核审表;
4、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加盖公章公司公章);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如法人职务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时要填好)(加盖公章公司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股东会决议(盖上公司公章);
8、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齐原件核对);
9、旧法人的责令辞职证明及新法人的任职证明(盖上公司公章)。
受理后10个工作日领取。
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新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公章公司公章、带原件核对);
3、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司公章、带了原件核对);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章公司公章)。
受理后5个工作日领取。
1、旧国、地税税证正、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了原件核对);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公章、带原件核对);
4、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原件核对);
5、国、地税税务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公司公章);
6、本年度全套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税局具体的要求可以提供的材料。
受理后5个工作日能领取。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税务登记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4.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证
5.委托授权书
6.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7.股东会决议
中国香港公司名称变更怎么办?
回答我::1.即使是中国香港法律保护的合法公司,在大陆被起诉也有应诉义务,其义务和责任与大陆那些法人实体参与民事诉讼时应履行义务就没完全没有不同。
也就是说,依据什么现行大陆与中国香港民事诉讼进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国香港律政司在大陆法院要求下有协助义务,要去协助送达传票。
要是中国香港公司不法院诉讼,以缺席判决论。
2.中国香港公司缺席判决不影响不大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仍旧可以应该履行。
决定到大陆公司同时起诉中国香港公司与内地经销商,所以估计必然责任分配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比较复杂港澳台也一类外事翻译民事诉讼,涉外商贸民事诉讼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有较长的答辩期,审限包括先执行期限,因为中国香港公司的拒绝履行很很可能晚于内地经销商,不能执行起来所需时间也较长(而且不需要中国香港司法机关的协助),但是不未知不需拒绝履行的可能。
3.判决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事后的名称变更不影响变更前的法律责任追究,只不过据条例公司法,况且变更名称,办公地点,仍旧是原来是的经营实体,就算是分立单独设置情况仍旧需要承担部分之前主体存在地的法律责任。
同时,大陆公司拒绝支付的本应该是他的商标侵权行为,只要你损失也突然发生不过追讨还在诉讼时效之内,就不以中国香港公司那以后的行为才是撤回,主要问题是中国香港公司是没有一丁点资产的话,负责执行就比较好很难了,中国香港的破产法比我们略宽松,公司破产了就不是那么容易追究了。
个人建议这个可以在起诉书中要求内地经销商与中国香港公司承当连带责任。
正所谓连带责任,即使中国香港公司站立不稳必须履行,大陆经销商也必须应该履行全部赔偿责任,只优先权利赔偿后再向中国香港公司拖欠的权利,这样对大陆公司是最更有利的,因为经销商资产在内地,不能执行更容易快捷。
4.假如中国香港公司不继续履行判决,股东有无承责决不可一概而论。
据现行规定公司法,如果不是可以其他证明公司修真者的存在本身那就是为了从事外贸非法交易的或根本就没实际资产(说白皮包公司),这样股东就是需要承担责任所有的责任,要不然股东以出资保证期限承责,此时也就是说公司脱力承责就破产,股东无获得责任。
股东是哪里的人根本不影响不大上述事项判断标准,但是如果不是股东是外国人将才能产生适用法律和外事服务诉讼的问题。
一般而言,如果没有不能可以证明中国香港公司以诈骗为主业,那你真接起诉股东是不可以的。
希望我的回答是可以帮到你。
再就你的提问回答我如下:1、如果不是有求实际证据能够可证明公司应该是皮包公司,那就是可以再将公司这些公司股东列为约定被告。
但是要在起诉书中只能证明侵权行为只是因为股东怂恿,公司却没承责能力,甚至办事机构初衷就是是为诈骗等事实。
如果有证据,到法院起诉不被法官驳回的或没有要求变更,那你大陆公司的赔偿责任人里面就除了中国香港公司的股东了。
不过股东该如何承担责任,它取决于判决,一般来说会先以中国香港公司资产债权,没能债权部分会到股东。
2.如果你想由股东全额承担,方法很简单点,没有要求股东和中国香港公司承担责任连带责任。
旧唐书·宪宗本纪所述,连带责任不问责任人彼此间如何分配,只特别要求其中一方有偿还能力去掉,那样的话对原告相比最极为不利。
不过必须注意一点的是,追究股东责任其实不是什么那你太容易的,而且要可以证明不存在地实际经营行为,是皮包公司其实就很难。
但是相比于公司,个人财产的清查负责执行过来会极其难办。
但是如果不是股东在大陆有财产,那就会简单点n多,怕他走脱转移甚至连也可以申请查封冻结(仅超出大陆的财产,中国香港那边的财产要经由那边的法律程序,比较好奇怪)。
PS国内是是可以到法院起诉中国香港公司的,毕竟此处是侵犯肖像权案件,按照我国涉外商贸民事诉讼程序,侵权行为再一次发生地这些侵权最终发生了什么地在中国,国内的法院就有管辖权,此时不用什么区分原告就被告原则去中国香港向法院起诉,国内也这个可以起诉,您这个可以查下可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九章。
但是审理的权限一般在中级人民法院,仅有少数基层人民法院(的或广州,深圳)这个可以案件审理一类案件。
中国香港适用英美法系,“掀开法人面纱”理论(即蹦空壳公司再不追究股东责任)是英美法系必须倡导人的,最早的案例也不可能发生在英国。
所以我中国香港法律不能违背英国传统又是意见的,但是始终有不是很严的限制罢了,没限制已经如已公开披露,具体一点你也可以找下中国香港那边的案例就明白了。
杨影律师的意见很非常中肯,到法院起诉大陆的经销商当然是最比较方便的,不过此时需要确定经销商的承责能力问题。
明确的我国《商标法》,大陆公司是这个可以把经销商以及中国香港公司都到法院起诉的,此时确实比较好请,但责任的承担和继续履行比较好有保障。
不过,假如经销商财产丰厚,此时只到法院起诉他确实是可以的。
只不过没法忘掉的是,经销商被起诉一定会把中国香港公司拉过来的,只不过他们才是授权者,他们有义务保障权力的合法性。
此时独自面对的选择当然了是把中国香港公司充当共同被告法院起诉那就才是第三人罢了。
此时与一结束到法院起诉二者本质区别不是很大。
以上意见皆有可能。
期望对你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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