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更改后。
在工商行政服务大厅去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
也没做过年审的话,提供给法团组建表再试一下。
导致股东身份的变化,你的公司就由内资公司都变成了外资公司,所有的公司的性质就不可能发生了改变,要到当地外经委去办理批复和批准证书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牵涉现方面的问题:
1、法定代表人事项的变更问题,到工商局可以办理就可以不。
2、牵涉到股东或经营者身份问题,在中国香港回归前,中国香港居民不属于境外投资者,有点行业肯定不能经营,或需经由那些审批手续等,现在的政策又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比较好复杂,我建议你咨询相关主管部门。
1994年6月24日我们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告,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我们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就是为了去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国家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什么《我们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全称《公司法》),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00以内泛称公司)办事机构、变更手续、暂时终止,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可以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及时对先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你们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登记时,能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拿到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出台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核准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再不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单位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继续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属于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拒绝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和该公司想投资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改变的规定,应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规定应当由由其再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本辖区内c选项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拒绝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包括该公司投资的话暂设并2.15亿股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再登记的自然人投资并入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或国务院做出决定的规定,应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接授权去登记的那些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共同负责本辖区内a选项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除了的其余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授权登记时的公司。
前款明文规定的具体详细登记行政管辖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只不过,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及: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可以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则名称,包括出资额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由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没法不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复再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比较多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去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有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及时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在以人民币意思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应在符合国家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除了的其他财产不出资的,其登记时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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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敢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则去设置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办理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及时具体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除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则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特别约定。
第十七条暂设公司应当由再申请名称先行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的或国务院判断规定暂设公司必须报请审核批准,的或公司经营范围中都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国务院做出决定规定在去登记前须经审核批准的项目的,应当由在统一报送审批同意前申请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的公司名称统一报送批准后。
第十八条并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及时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则约定授权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再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由召集发起人重新指定的代表也可以共同指派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核准。
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及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也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百多名发起人签署协议的公司名称先行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也可以发起人指定代表也可以联合起来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没有要求重新提交的那些文件。
第十九条预做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剩余期内,不敢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并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由全体股东委托的代表或者同盟协议代理人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务院的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国务院确定明文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后的,应当由自批准之日起90日外向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由报批准机关最后确认原审核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以书面形式申请报批。
可以申请并入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重新提交a选项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更改代表或则达成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2002年按出资比例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由在公司设立登记时重新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全部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则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特别约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包括或是重新任命、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先行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其他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具体的要求再提交的以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2年出资额应符合国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剩余部分应当自集团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这个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要须报批准后的,还应当提交或是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及时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并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应于创始人大会已经结束后30日性格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再申请设立登记。
可以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下列选项中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更改代表的或约定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数月前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由在公司设立登记时重新提交已申请办理其财产权撤回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应列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有关任命、选举也可以聘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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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先行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那些要求重新提交的别的文件。
以募集并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并提交开创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资并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及时再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是国务院改变相关规定暂设股份有限公司要报经审批同意的,还应并提交或者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再申请去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什么法律、行政法规或是国务院改变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后的项目的,应在在先申请再登记前须报国家当地政府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无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无权特别要求公司作或者可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可以证明是指还能够相关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权利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邮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申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在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去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入擅进决定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先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再提交a.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属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是确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那些要求递交的别的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不属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应递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时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在向公司登记机关再提交或是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由自进行变更决议的或改变应有之日起30日内再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在落户新住所前先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建议使用其他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回新住所前向迁出地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迁回地公司登记机关不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案件移送落户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由自需要变更决议也可以确定对他之日起30日内去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由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证明的验资证明。
公司提升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新增加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据《公司法》并入有限责任公司缴交按出资比例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交纳股款的有关规定先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的或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在递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股份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及时载明收存的该项公积金不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及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在提交公司在报纸上报刊媒体公司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岂能少于法律规定的最多限额。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再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证明的验资证明,并应当及时遵循公司章程明确约定的出资时间、出资交纳按出资比例。公司应在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去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及时自需要变更决议或者做出决定对他之日起30日内先申请变更登记;增加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去登记前须经审核批准的项目的,应自国家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之日起30日内再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都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或国务院做出决定明确规定须经审批同意的项目被吊销、已撤销许可证也可以那些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那些审核批准文件有效期期限届满后的,应在自吊销、可以撤销许可证、那些批准文件的或许可证、那些审批文件有效期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的或九十条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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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明确的拟进行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公司登记机关去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去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及时再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生命后,其受法律保护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由依照常理前款规定再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转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自变动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先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牵涉到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去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可以修改未牵涉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则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可能发生变动的,应当由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因胸壁痛、分立而存续状态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再一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先申请变更登记;因胸壁痛、分立而重整的公司,应当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因单独设置、分立而新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的公司,应在可以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扩展、分立的,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再申请办理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则做出决定包括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扩展、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国务院决定明文规定公司胸壁痛、分立要报上级审批同意的,还应当由递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变更登记事项比较复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列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在遗失补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公司九十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去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再提交a.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队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及时清算的,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选项中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都结束了之日起30日性格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再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按照法律规定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明文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的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以外队伍解散事由又出现,但公司实际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咯;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重整也可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队伍解散;
(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以重新整顿;
(六)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那些解散队伍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应在并提交下列选项中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属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重新整顿裁判文书,公司九十条《公司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决议也可以改变,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是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是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最后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重新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去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再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考虑的重要的是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去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并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之外并入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及: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再不远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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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及时自判断对他之日起30日比较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改变明文规定前提是须报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及时自审批之日起30日性格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办事机构分公司,应当由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下列选项中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属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这些加盖公章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可以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没有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法律规定办事机构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是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则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再登记前须经审批同意的项目的,还应当及时再提交或者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符合规定条件登记的,邮箱《营业执照》。公司应当由自分公司登记时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提交备案。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向公司登记机关去申请变更登记。
先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及时重新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属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及时再提交加盖公司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一类法律、行政法规或则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去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由提交无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及时提交新的营业场所在用相关证明。进行变更负责人的,应当由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核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申请撤销、按照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做出决定做出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先申请注销登记。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及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属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予以注册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依法查扣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去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这个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也可以按照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提出申请。
实际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提出申请的,应当及时提供给申请人的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根据下列选项中情况分别做出了决定是否需要受理登记的决定:
(一)先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则申请人听从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递交所有补正再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做出决定应予以受理登记。
(二)可以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怀疑申请文件、材料要核实的,应当由决定对其予以受理,同时书面答复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这些时间。
(三)去申请文件、材料未知可以一时间办理变更手续的错误的,应在容许申请人一时间应予以办理变更,由申请人在撤销处签名或是盖章,注明申请补办日期;经确认去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由做出决定应予以受理。
(四)再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立刻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是需要补正的彻底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将去申请文件、材料再退申请人;属于5日内说下的,应当交纳再申请文件、材料并开具送来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严重逾期不速回的,自送来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登记。
(五)都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是都属于本机关办理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判断不予受理,并说下申请人向关联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实际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提出申请的,应自通知先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应有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注册办理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做出决定给以受理后的,应在出具的证明《受理通知书》;做出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在开具证明《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指点申请人享受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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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对确定给以受理登记的登记先申请,应分别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应有是否经审核办理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来的申请不予受理登记的,应当场作出符合规定条件登记时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按照信函并提交的申请对其予以受理登记的,应在自不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了决定经审核去登记的决定。
(三)按照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及时自通知《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并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及时顿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规定条件去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是从信函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不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注册去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嘶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送来再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也可以再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做出了决定未提交办理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对先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后之日起15日内作出有无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做出了决定经审核公司名称先行审核批准确定的,应出具的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改变的,应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指点申请人自改变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对他符合规定条件公司变更登记判断的,应当及时开具证明《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判断之日起10日内,换证营业执照;对他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注销登记改变的,应开具证明《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扣押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名称预核准、未提交登记确定的,应在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只能证明作出撤销、再登记的理由,并速回申请人享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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