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变更手续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是以外需要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再提交变更申请书。需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递交关联登记机关开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批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公布;不予核准的,应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那说明理由。
企业、个人进行对商标转让、合法授权时,商标局是会核对确认商标注册的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地址、名字如何确定一致,若被发现商标信息的企业名字、地址不一致,商标局会撤销判决申请,需要先做需要变更申请,才能再参与商标转让、授权许可等手续。
《我们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拥有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则还没有正当理由在不三年不使用的,完全没有单位或则个人是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并不难从法条中察觉出:注册商标如果没有后三年超过使用期限,任何一点个人或则单位全是村民待遇再申请撤销的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若商标局收到消息该商标三年未不使用的申请申请撤销,商标局会向商标注册人寄往通知书,通知书收件地址是依据商标注册人能提供的地址,若企业已迁走,不能收到通知书,在举证期限,商标注册人根本无法能提供商标可以使用证据,商标局会公开发文可以撤销该商标。
一般进军商场或网络商城时是需要对商标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接受进行核对,信息不一致,是不能不能进驻商场或网络商城。
商标名称、地址未及时更改过去,在直接办理招投标、银行、商标补充质押等业务时,也引响审批。
商标的使用期限为10年,届满后仍需不使用就是需要直接办理续期,申请办理续期时也需要对商标信息参与进行核对,发现自己商标名称、地址也没并且变更,商标期限越近,可以办理的手续就越麻烦的话、时间又长,可能导致商标到时可以办理不了续期,商标一旦没过期,如果没有想重新注册,有可能也有人提前一两天可以申请了,贪小失大。
1、商标变更时,去注册人名下彻底商标要一并办理变更,要不然商标局会下发补正;
2、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和名称均不可能发生办理变更的,可以不一并进行变更,提交一份去申请;
3、商标注册人地址中间发生过进行变更的,可以以到最后地址房屋登记薄,做一次进行变更;
4、直接办理商标转让和续展才发现地址不一致的,可以不商标变更和转让或续展手续同时办理。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加盖公章的申请委托书
3、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的变更证明(变更名称需要)
能回答不胜感激:1.哪怕是中国香港法律保护的合法公司,在大陆被起诉也有应诉义务,其责任和义务与大陆其他法人实体并且民事诉讼时应履行义务就没完全没有不同。
也就是说,依据什么现行大陆与中国香港民事诉讼并且的具体司法解释,中国香港律政司在大陆法院要求下有全力配合义务,需要联络送达传票。
如果没有中国香港公司不积极应诉,以缺席判决论。
2.中国香港公司缺席判决不影响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始终可以拒绝履行。
确定到大陆公司同时到法院起诉中国香港公司与内地经销商,所以肯定存在责任分配问题。
依据什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属于港澳台也一类行政管理民事诉讼,外事翻译民事诉讼区别于普通地民事诉讼,有较长的答辩期,审限在内执行期限,所以中国香港公司的继续履行很可能晚于内地经销商,负责执行出声所需时间也较长(而且要中国香港司法机关的协助),不过不存在地不需拒绝履行的可能。
3.判决书仍然更具法律效力,事后的名称变更不会影响变更前的法律责任追究,毕竟依据条例公司法,就算需要变更名称,办公地点,始终是以前的经营实体,就算分立胸壁痛状况依然要承担前主体必然的法律责任。
同时,大陆公司追讨的本是他的商标侵权行为,只需损失早就突然发生但追讨还在诉讼时效之内,就不以中国香港公司以后的行为另外全部转移,通常问题是中国香港公司也没一丝一毫资产的话,不能执行就比较比较难了了,中国香港的破产法比我们宽松舒适,公司破产了就没法追究了。
个人建议可以在起诉书中那些要求内地经销商与中国香港公司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所谓的连带责任,就算是中国香港公司脱力应该履行,大陆经销商也前提是必须履行完全赔偿责任,只享有赔偿后再向中国香港公司催讨的权利,这样的话对大陆公司是最极为不利的,毕竟经销商资产在内地,不能执行更不容易又快又方便。
4.如果中国香港公司不履行判决,股东是否需要承责万不可一概而论。
依据什么现行公司法,如果不是这个可以可证明公司未知本身就是替从事外贸非法交易或则根本不没有换算资产(说白皮包公司),那么股东就是需要承担彻底责任,不然的话股东以出资缴纳期限承责,此时也就是说公司浑身发软承责就面临破产,股东无五十点责任。
股东是哪里的人并不会影响根据上述规定推测标准,不过如果股东是外国人将才能产生适用法律以及外事翻译诉讼的问题。
一般而言,如果不是无法其他证明中国香港公司以诈骗为主业,这样的话再起诉股东是应该不能的。
只希望我的回答是可以帮到你。
一直就你的提问解释::1、如果有求实际证据能够证明公司就是皮包公司,那你可以直接将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但需要在起诉书中那就证明侵权行为出于股东授意,公司根本不会承责能力,哪怕并入初衷就是就是为了诈骗等事实。
假如有证据,法院起诉不被法官判决的或没有要求进行变更,那就大陆公司的赔偿责任人里面就除了中国香港公司的股东了。
至于股东该如何承担全部责任,取决于你判决,一般而言会先以中国香港公司资产全部债务,无法全部债务部分刚到股东。
2.要是你想由股东全额承担责任,方法很简单,没有要求股东和中国香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睽车志所述,连带责任不问责任人互相要如何分配,只要求其中一方有偿还能力表就行,这样对原告来说最更有利。
但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不予追究股东责任其实不是什么那就很容易的,只不过要相关证明不存在实际中经营行为,是皮包公司的确就没法。
而且不只是公司,个人财产的清查不能执行起来会非常难办。
只不过如果不是股东在大陆有财产,这样的话会简单大部分,怕他顺利逃脱转移甚至连也可以可以申请查封冻结(仅限于大陆的财产,中国香港那边的财产要经过那边的法律程序,比较复杂)。
PS国内是是可以向法院起诉中国香港公司的,因为此处是侵权案件,按照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侵权行为发生地这些侵权结果不可能发生地在中国,国内的法院就有管辖权,此时你不可以参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去中国香港到法院起诉,国内也这个可以起诉,您也可以查下如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九章。
但是审理的权限一般在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少数基层人民法院(例如广州,深圳)可以判决此类案件。
中国香港可以参照英美法系,“撩开法人面纱”理论(即跳空壳公司就不会追究股东责任)是英美法系首先并践行的,最早的案例也突然发生在英国。
所以才中国香港法律遵循英国传统都是支持什么的,但是依然有严不的限制罢了,没限制也如上文所述,具体一点你是可以找下中国香港那边的案例就明白了了。
杨影律师的意见很非常中肯,到法院起诉大陆的经销商估计是最方便啊的,只不过此时必须决定经销商的承责能力问题。
遵循我国《商标法》,大陆公司是这个可以把经销商包括中国香港公司都去法院起诉的,此时可是比较比较麻烦的话,可是责任的承担和应该履行都很有保障。
不过,假如经销商财产大笔,此时只法院起诉他确实是这个可以的。
但是不能忘记什么的是,经销商被起诉一定会把中国香港公司拉从里面出来的,只不过他们才是授权者,他们有义务保障权力的合法性。
此时面队的选择只不过是把中国香港公司另外联合起来被告起诉肯定才是第三人只不过是。
此时与一又开始起诉二者本质区别不是很大。
不超过意见个人意见。
希望对你没有用。
按下面步骤办:
1、工商局:持工商局的变更申请书、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下来公司变更名称)、新的公司章程或补充章程、营业执照正副本。常见时间在一周吧,费用就是证件的工本费。
3、技术监督局: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工本费100多吧。
4、国家税务局:税务局的变更申请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如果有购买发票的应先核销发票。时间起码1-2个工作日,费用全是十几元。
5、开户银行:无论是基本上帐户应该一般帐户都要变更,一般是没有费用。至于,新注册一的公司在一年之内是不能需要变更名称的。
扩充卡资料:
公司先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重新提交a.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定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做出了决定的变更决议或是确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特别要求递交的别的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不属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应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国务院做出决定规定在办理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再提交或是批准文件。
(4)涉及股权交易和相互的需要签定股权转让合同书,要新旧股东签字确认。
(5)变更后股东为夫妻的,要补签夫妻财产分割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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