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回答追加:1.哪怕是中国香港法律保护的法律有规定公司,在大陆被起诉也有应诉义务,其义务和责任与大陆其余法人实体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履行义务没有任何不同。
也就是说,根据现行大陆与中国香港民事诉讼并且的具体司法解释,中国香港律政司在大陆法院要求下有联络义务,必须联络送达传票。
要是中国香港公司不法院诉讼,以缺席判决论。
2.中国香港公司缺席判决不影响不大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仍旧需要履行。
考虑到到大陆公司同时法院起诉中国香港公司与内地经销商,所以我当然存在地责任分配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牵涉港澳台也一类涉外民事诉讼,行政管理民事诉讼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有较长的答辩期,审限包括负责执行期限,所以我中国香港公司的应该履行很很可能晚于内地经销商,想执行站了起来所需时间也较长(是因为是需要中国香港司法机关的协助),可是不必然不需继续履行的可能。
3.判决书仍旧具有法律效力,事后的名称变更不影响不大变更前的法律责任追究,毕竟据规定公司法,除非进行变更名称,办公地点,仍旧是原先的经营实体,就算是分立扩展状况依旧不需要承担部分前主体存在的法律责任。
同时,大陆公司拖欠的本应该是他的商标侵权行为,如果损失巳经发生不过追讨还在诉讼时效之内,就不以中国香港公司完了的行为充当转移到,通常问题是中国香港公司是没有任何一点资产的话,负责执行就也很困难了,中国香港的破产法比我们宽松舒适,公司破产了就很难不会追究了。
我建议你可以不在起诉书中特别要求内地经销商与中国香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就算中国香港公司脱力继续履行,大陆经销商也需要履行彻底赔偿责任,只优先权利赔偿后再向中国香港公司拖欠的权利,这样的对大陆公司是最都有利的,因为经销商资产在内地,执行更太容易快键。
4.假如中国香港公司不必须履行判决,股东有无承责万不可一概而论。
依据现行规定公司法,如果不是这个可以相关证明公司未知本身就是目的是从事非法交易或是根本不会就没换算资产(有所谓皮包公司),那你股东就需要承担责任所有的责任,要不然股东以出资保证期限承责,此时也就是说公司站立不稳承责就公司破产,股东无附加责任。
股东是哪里的人却不是影响大上述事项确认标准,只是要是股东是外国人将出现适用法律以及涉外诉讼的问题。
一般而言,如果不是根本无法可证明中国香港公司以诈骗为主业,那你然后到法院起诉股东是不可以的。
期望我的回答是可以帮到你。
一直就你的提问能回答不胜感激:1、要是有实际中证据都能够证明公司那是皮包公司,那么可以直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但要在起诉书中那就证明侵权行为只是因为股东授意,公司完全没有承责能力,甚至并入初衷那就是是为诈骗等事实。
如果不是有证据,法院起诉不被法官驳回或者特别要求进行变更,这样的话大陆公司的赔偿责任人里面就除了中国香港公司的股东了。
况且股东怎么承担全部责任,取决于判决,一般而言会先以中国香港公司资产全部债务,无法债务清偿部分才到股东。
2.如果不是你想由股东全额承担责任,方法很简单,特别要求股东和中国香港公司承当连带责任。
如前述所述,连带责任不问责任人互相间要如何分配,只要求其中一方有偿还能力表就行,这样的话对原告而言最极为不利。
但是必须注意一点的是,不予追究股东责任总之不是什么那你太容易的,毕竟要可证明不存在地换算经营行为,是皮包公司本来就会很难。
但不只是公司,个人财产的清查想执行站了起来会更加难了。
不过如果股东在大陆有财产,那就会简单的很多,怕他逃出生天转移甚至可以申请查封冻结(仅超出大陆的财产,中国香港那边的财产要在那边的法律程序,比较比较古怪)。
PS国内是是可以去法院起诉中国香港公司的,而且此处是侵权问题案件,听从我国外事翻译民事诉讼程序,侵权行为再一次发生地这些侵权最后不可能发生地在中国,国内的法院就有管辖权,此时不需要适用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去中国香港向法院起诉,国内也是可以起诉,您也可以查下直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九章。
只不过审理的权限一般在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少数基层人民法院(比如广州,深圳)也可以审理此类案件。
中国香港适用规定英美法系,“揭开法人面纱”理论(即蹦空壳公司直接不追究股东责任)是英美法系必须并践行的,最早的案例也发生了什么在英国。
所以我中国香港法律不违背英国传统也是意见的,但仍然有严格一点的限制而己,限制修改早如前述,详细你是可以找下中国香港那边的案例就很清楚了。
杨影律师的意见很中肯,到法院起诉大陆的经销商估计是最更方便的,当然了此时要考虑到经销商的承责能力问题。
遵循我国《商标法》,大陆公司是可以把经销商和中国香港公司都到法院起诉的,此时只不过都很各位,可是责任的承担和继续履行比较比较有保障。
不过,如果没有经销商财产丰厚,此时只去法院起诉他也是也可以的。
不过不能忘记什么的是,经销商被起诉一定会把中国香港公司拉过来的,因为他们才是授权者,他们有义务保障权力的合法性。
此时面临的选择当然了是把中国香港公司作为约定被告法院起诉我还是以及第三人而已。
此时与一开始法院起诉二者本质区别不大。
左右吧意见仅供参考。
我希望对你有用。
中国香港公司改名要怎么改呢?需要什么资料?哪位朋友说一下。
您好,
如果中国香港公司是需要变更公司名称,也可以是分行名称变更,再也可以是使用名名称变更,三样变更名称的流程是一样的,我们又被称:改了名字。
中国香港公司改叫所必须的资料:
2.中国香港公司的NNC1扫描件
3.新的中国香港公司名称(中英文都可以你要改)查册确定名称有无用些。
:7-10个工作日内;
:公司改名证书、公司商业登记证、NNC2更改名称通知书。
以上问供您做个参考,希望也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给你点个赞及了解我们,啊,谢谢。
去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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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去领取企业变更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二、工商局不受理、换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公司公章);
2、委托代表或者约定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单位公章公司公章);
3、公司变更登记核审表;
4、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加盖公章公司公章);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如法人担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时要填写好)(单位印章公司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股东会决议(盖上公司公章);
8、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齐原件核对);
9、旧法人的免除职务证明及新法人的任职证明(盖上公司公章)。
受理后10个工作日领取。
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新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司公章、带齐原件核对);
3、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再带原件核对);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公司公章、带原件核对);
5、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单位印章公司公章)。
受理后5个工作日去领。
1、旧国、地税税证正、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公章公司公章、带了原件核对);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单位公章、公章、带了原件核对);
4、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再带原件核对);
5、国、地税税务变更申请表(单位公章公司公章);
6、本年度全套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税局那些要求能提供的材料。
受理后5个工作日如何领取。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税务登记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4.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证
5.委托授权书
6.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7.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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