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国香港公司决定终止运营时,有两种主要的终止方式:清盘和注销。清盘是公司结束业务并通过法律程序清理剩余事务的过程,而注销则是彻底消除公司的法律存在。以下是中国香港公司清盘及注销的具体条件:
自愿清盘条件
账簿完整:公司必须保持完整的账簿记录。
股东会决议:需要通过股东会的特别决议来启动清盘程序。
偿还能力:如果进行股东自愿清盘,公司必须有能力偿还债务。
委任清盘人: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来监督和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账簿完整:公司账簿必须完整。
无偿还能力:公司无法偿还所有债务且无法继续运营。
债权人委任清盘人: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该清盘人必须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多种主体可提出:不论是公司本身、其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
法庭委派清盘人: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
股东同意:全体股东必须同意撤销注册。
无经营活动:公司已经没有任何运作或经营业务,或者在申请注销日期起计,该公司已停止运作超过3个月。
无未偿债项:没有未偿还的债项,包括政府牌照费及税款。
税务局局长不反对:必须取得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书面通知》。
中国香港公司的清盘和注销条件有所不同,清盘涉及到更多的法律程序和财务要求,而注销则更侧重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的意愿。在处理这些事务时,建议寻求专业的秘书公司或顾问的帮助,以确保所有程序都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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