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国香港知识产权署对商标申请人不设过多限制,只需要提交申请人的名称及地址即可。连同商标样本及有关费用,一并提交商标注册处。给予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图案、姓名、签署、文字、字体、数字、不同形状或颜色构成的标志,或以上项目的各种组合以及主体图形、地理名称。
在实践中,并非所有包含外国地名的商标都能获准注册,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该地名已经成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则有可能获得注册。例如,在(2011)高行终字第384号关于第5356237号“SHIMIZ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的二审判决书中,北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中包含有“SHIMIZU”,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举的《英汉大词典》可以证明“SHIMIZU”具有“清水”的含义并指向了作为地名的日本的清水市,但因语言差异的缘故,中国公众一般难以将“SHIMIZU”认知为作为地名的日本清水市,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清水市”作为日本地名已为中国公众所知晓。
中国香港商标是可以包含外国地名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可能会遇到被驳回的风险。如果您打算将外国地名包含在您的中国香港商标中,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人或律师,以确保您的商标符合中国香港商标法的规定,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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