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的商标注册制度中,存在一个关于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程序。这项制度是为了倡导和保护正当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商标使用市场秩序。
中国香港沿用一标多类制度,这意味着撤销申请可以针对一标多类注册的全部或部分类别,或者一个类别内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
一般来说,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计算以“实际注册日”起算不少于3年。但这不是唯一的计算标准,中国香港还规定了恢复使用不撤销制度:即在三年期间届满后但在撤销申请提出前,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已经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的,则该商标的注册不得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
1. 调查取证
申请人对拟撤销的注册商标在中国香港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收集和保存证据。
调查取证完毕后,申请人可基于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撤销申请。决定继续的,可向注册处提交相关的撤销申请文件以及支持其申请的证据,如关于拟撤销商标的使用状况调查报告等证据。
商标拥有人如拟就其撤销进行抗辩,则须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销申请副本后6个月内,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如商标拥有人未有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将可被注册处视为不反对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如果商标拥有人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等材料,申请人可以法定声明提交进一步证据,以支持其在撤销申请中列出的理由。进一步的证据并不限于纯粹回应商标拥有人的证据,但该证据必须在收到商标拥有人上述文件后的六个月内提交至注册处。此外,上述法定声明是在中国香港意外的地区出具的,则还需要经过公证。
除非任何一方申请许可,以提交进一步证据,否则注册处将对撤销申请拟定聆讯,以听取各方的论点。打算出席有关聆讯的任何一方,可于指定的通知日期后的14日内,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讯的通知。逾期不提交的,可被视为不打算出席聆讯。
进行裁决,并并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决通知。裁决败诉一方还有可能需负担对方的法律费用。任何一方可就处长的决定向原讼法庭以至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如终审法院许可,可再进一步提出上诉。
除了以上的基本步骤外,中国香港商标制度还特别规定了如下行为,也属于商标的使用:
(a) 在中国香港,将商标应用于只供出口的货品或该等货品的包装上;
(b) 在中国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或拟在中国香港以外地方提供的服务使用该商标,例如,在中国香港之外提供旅馆服务,但是在中国香港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属于商标的使用。
以上就是中国香港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获取最新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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