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搜索结果,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中国香港地区的联合体投标资质认定,但是根据中国内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可以推断出中国香港地区在联合体投标资质认定方面可能会遵循相似的原则和规定。以下是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对中国香港联合体投标资质认定的相关要点进行阐述: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对于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以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的名义取得中标人资格,造成中标后不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现象的发生。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联合体各方的资质属于不同专业或者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不同工作时,则不适用“就低原则”,而是应当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尽管以上内容主要是基于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但考虑到中国香港与大陆在法律体系上的紧密联系,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国香港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因此这些原则很可能同样适用于中国香港地区的联合体投标资质认定。然而,为了确保准确性,建议咨询中国香港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参考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布的具体招标投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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