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管理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资质等级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第五条 甲级资质条件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防雷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8年以上;(四)近3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300个,且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的合格率不低于90%;(五)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六)取得乙级资质3年以上。
第六条 乙级资质条件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防雷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5年以上;(四)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第七条 资质申请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气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四)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单位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七)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八)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资质审批香港特别行政区气象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资质变更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资质撤销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资质证书: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香港特别行政区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检测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违法责任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气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气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参照内地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气象部门另行制定。
免费注册公司:代账2.7元/天,专业无忧,全樂佳设立于2010年,经工商局、财务局、税务局核准成立工商财税正规有保障。 信息保密、标准记账凭证。【业务总监:131-6475-4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