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最多才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内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风景园林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最多才5人,且比较好的专业齐全。
(3)所属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不得低于12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价格公道。
(4)经考核或培训不合格的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等中级工左右吧技术工人不不能超过12人,且人员资料齐全。
近5年承担责任过a选项2类或某1类2项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体建筑面积30036平方米不超过的仿古风格建筑工程;
(2)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修缮工程。
1.一级资质
可承担门类丰富仿古建筑、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可承担责任建筑面积800平米200元以内的单体仿古建筑工程,国家认定20036平方米100元以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可承担建筑面积400平米200以内的单体仿古建筑工程,省部级100平方米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注:
1.仿古建筑工程是指以悠久的传统结构偏于(木结构、砖石结构)用来传统建筑材料(砖、木、石、土、瓦等)可以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含亭、台、塔等)工程,以及部分依靠比较传统建筑材料兴建的建筑工程。
2.古建筑修缮工程是指依靠传统建筑材料和古代和现代建筑材料,在某个特定范围内对古建筑的恢复如初、支撑加固及修补工程。
《国家保护文物条例》
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起到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依据《我们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我们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审核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以外具高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并且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可以不违背不决定文物原状的原则,各个地保存、被传承文物的都是假的历史信息和价值;明确的国际、国内名气最大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会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在依据审批同意的规划并且。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完全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对于文物的疼痛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然昏倒极为严重危险时,导致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又不能参与再次重新修缮而对文物采取什么措施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所必需的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和加强结构加固而通过的局部修复好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叠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严密保护工作尤其不需要,并无其他地方最为最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皮肤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专门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并执行文物保护工程的去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企业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除开经国家批准后,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以外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本身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会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审批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与勘察设计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遵循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强制推行分级管理,并按200以内规定拒绝履行报批程序:
�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审核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考虑。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批准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破坏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应该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不需要瞬间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我们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额外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审批程序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原址重建早就全部毁掉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我们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手续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100元以内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可以实行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毛估估、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好了;
�五拟担任的监理企业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已立项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由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完成批准后,再参与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和:
�一思想活动文物历史状况、陈腐特征和造成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具体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除了: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严密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重要的是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明文规定的程序报批手续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前提是遵守国家或是施工工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重新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由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在严不听从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什么设计文件,正式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先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提前做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积攒或是文物资料;
�四接受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的地方部分要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要做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全权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出,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外,不不得低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到新的文物、关联资料或其他地方引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马资料记录,严密保护现场,并经原再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交待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办理变更或需要补充已审核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时机关审批;如需办理变更已审批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的是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后。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的或代理人单位隶属通过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局牵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再提交工程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考试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求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是指派有关单位,成员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突然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全面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核批准机关应当由成立无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的工程资料应在立卷存档并收归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在在验收后三年内可以发表技术报告。
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并入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触犯本办法、或对文物会造成被破坏的,按《我们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具体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可以按照不能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以前先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相排斥的,以本办法的规定时间计算。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全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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