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册公司傍名牌,香港公司注册名称要求
作者: 全樂佳 | 发布时间:2024-06-22 08:00:20|点击数:39530元注册香港公司 · 工商变更 · 注销 · 地址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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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注册公司傍名牌的行为及相关规制
中国香港注册公司傍名牌的行为表现
中国香港注册公司傍名牌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侵权人利用中国香港的宽松企业环境,在中国香港合法注册包含他人知名商标或字号的公司,然后授权或许可内地的公司生产及销售带有该公司名称的侵权产品,给产品打上“飞利浦国际集团(中国香港)有限公司授权/监制”等字样,对消费者形成混淆及误导。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而且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举例来说,有的商标被数百家公司“搭便车”,如含有“长城”字号的注册企业达到351家,“华润”有206家,“正大”有242家。
侵权人还会采用花样繁多的手法,比如将一些著名品牌加上前后缀,或者在商标图案上做细微变动,看似同一品牌,实际大相径庭。
针对中国香港注册公司傍名牌的规制路径
针对中国香港注册公司傍名牌的行为,权利人可以选择多种规制路径:
中国香港《公司条例》规定的名称变更途径
中国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的规定,若发现一家公司使用的名称与注册在先的公司名称相同或太过相似,公司注册处处长有权在该公司以有关名称注册后的12个月内指示其更改名称。这是一个流程明晰、免费、电子解决的方法,但存在严格的时间限制--12个月,实际上要提前到11个月就提交投诉书,因为要给审查和送达预留时间。
民事起诉中国香港公司的路径
知识产权有地域性,公司虽然是在中国香港申请的,但使用却是在中国大陆,若满足法律规定,依然可以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禁止其在中国大陆使用。但这个路径的缺点是案件涉港澳台,按照涉外案件处理,案件没有审限了,可能还得公告送达,这大大延长了维权的周期。
起诉中国大陆的使用者,无需起诉中国香港公司的路径
中国香港公司只是侵权人因制度宽松而注册的"影子公司",是个空壳公司而已,我们维权的重点,应该放在大陆的实际侵权人身上。绕过中国香港公司直接提起停止使用的民事诉讼,在实务中往往会获得支持。
虽然中国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其公司注册条件相对宽松,但也存在一定的规制不足之处,导致了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权利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可以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