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超越资质承揽工程_香港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公司
作者: 全樂佳 | 发布时间:2024-06-04 08:34:25|点击数:31850元注册香港公司 · 工商变更 · 注销 · 地址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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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明确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完全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是监理酬金1倍以下2倍以上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200以内的罚款,这个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对其予以没收。
文件全文:
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包工程,但情节轻微,则对设计单位的处罚方...
【答案】:D、E
3、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的规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未提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不予被取缔,处以罚款;有不违法所得的,对其予以没收。
(3)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③有不违法所得的,应予以没收;
④是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发包方违反规定将建成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工程发包给不具高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200以内的罚款。
关于禁止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的说法,正确的是( )。
法律主观认识:
无资质承揽工程肯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那就是因无资质承揽工程而会造成损害的,责任人要承当或则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那是有关系会对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对他行政处罚;如果没有所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不可以建筑施工企业凌驾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以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打开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则个人可以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
工程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也可以严重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碎尸工程分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完全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这个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都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提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给以彻底取缔,并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不予没收。以愚弄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可以形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打开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的或以任何形式用别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准进入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不能其他单位或则个人在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
工程分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触犯本法相关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工程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也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不违法所得的,对其予以没收。未提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对其予以彻底取缔,并处罚款;
有不算违法所得的,应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