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变更公司抬头

作者:全樂佳 发布时间:2024-07-06 08:00:56 点击数:1866

注册中国香港公司后如何办理公司名称的变更

一、注册中国香港公司后变更名称不需要准备着都有什么资料

1、公司注册证书

2、公司商业登记证

3、NC1法团建立表格或则新年度AR1周年申报表

4、公司新名称

二、注册中国香港公司后办理变更公司名称的流程

1、想好公司直接更换的新名(注:这一点跟内地注册一是不一样的,肯定不能与早就注册一过了的公司名称有几分相似或同一,否则难以是从。)

2、把名称先留给办理公司事先实际专业系统网站查询知道一点。

3、正在召开公司会议或召集成员签订以书面形式决议。

4、可以确定名称变更通知书送到公司注册全面处理约5个工作日就有消息。

中国香港公司改公司名字需要什么资料?中国香港公司改名需要多少钱?

中国香港公司改叫具体流程万分感谢:

1、可以提供新的中英文名称,弥敦商务中心将在中国香港特区政府官方网上帮助核实有无重名;

2、可以提供商业登记证复印件(2012版的)

3、填好一份<更改公司名称授权书>,接着由董事盖章签名后回传弥敦商务中心,费用希望能咨询一弥敦商务顾问,具体优惠有所差别;

4、弥敦去协助交文件到中国香港特区政府去办理,6-8个工作日后这个可以拿回全套改名资料。

5、客户会发来100元以内资料的原件:新的更名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NC2你要改公司名称文件,

政府电脑收费小票,1枚原子印章

6、客户拿着变更下了的原件及哪个网站可以注册也可以年审资料亲自出马去开户行变更公司帐户抬起头,

如果英文名称没办理变更,则不要去银行变更抬头看。

中国香港公司名称变更怎么办?

能回答不胜感激:1.哪怕是中国香港法律保护的法律有规定公司,在大陆被起诉也有应诉义务,其义务与大陆别的法人实体接受民事诉讼时应履行义务没有任何不同。

也就是说,依据什么现行大陆与中国香港民事诉讼通过的咨询司法解释,中国香港律政司在大陆法院要求下有全力配合义务,要全力配合送达传票。

如果不是中国香港公司不法院诉讼,以缺席判决论。

2.中国香港公司缺席判决不影响不大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仍然需要必须履行。

考虑到到大陆公司同时去法院起诉中国香港公司与内地经销商,因为肯定存在地责任分配问题。

依据什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牵涉港澳台也一类外事翻译民事诉讼,涉外商贸民事诉讼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有较长的答辩期,审限和想执行期限,因为中国香港公司的必须履行很很有可能晚于内地经销商,不能执行站了起来所需时间也较长(只不过需要中国香港司法机关的协助),但是不必然不需履行的可能。

3.判决书仍然本身法律效力,事后的名称变更不影响大变更前的法律责任追究,毕竟根据原办法公司法,就算是变更名称,办公地点,仍然是原来是的经营实体,即便分立合并那种情况依然是需要承担全部前主体修真者的存在的法律责任。

同时,大陆公司拖欠的本那就是他的商标侵权行为,只要你损失早就再一次发生而且催讨还在诉讼时效之内,就不以中国香港公司下次的行为另外转移,主要问题是中国香港公司就没任何资产的话,想执行就比较比较困难了,中国香港的破产法比我们宽松舒适,公司破产了就会很难追究了。

建议这个可以在起诉书中那些要求内地经销商与中国香港公司承担责任连带责任。

说白连带责任,况且中国香港公司脱力必须履行,大陆经销商也必须必须履行彻底赔偿责任,只享有赔偿后再向中国香港公司追讨的权利,这样的话对大陆公司是最更有利的,只不过经销商资产在内地,执行更太容易快键。

4.如果没有中国香港公司不继续履行判决,股东是否需要承责绝对不可一概而论。

根据原办法公司法,如果不是是可以证明公司未知本身是是为从事外贸非法交易或是根本不没有求实际资产(有所谓皮包公司),那么股东就需要承担责任所有的责任,要不然股东以按出资比例为限承责,此时也就是说公司浑身发软承责就宣告破产,股东无增加责任。

股东是哪里的人的确影响不大上列判断标准,不过如果不是股东是外国人将再产生适用法律包括外事服务诉讼的问题。

一般而言,如果不是根本无法可证明中国香港公司以诈骗为主业,那你就向法院起诉股东是不可以哦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不再就你的提问回答万分感谢:1、如果有实际中证据也能相关证明公司应该是皮包公司,这样的话这个可以再将公司和公司股东列为约定被告。

可是前提是在起诉书中那说明侵权行为是因为股东怂恿,公司完全没有承责能力,甚至还并入初衷应该是是为诈骗等事实。

如果没有有证据,去法院起诉不被法官判决也可以要求进行变更,那你大陆公司的赔偿责任人里面就除开中国香港公司的股东了。

不过股东如何能承担责任责任,取决于你判决,一般而言会先以中国香港公司资产债权,不能债权部分才到股东。

2.如果没有你想由股东全额承担部分,方法很简单啊,没有要求股东和中国香港公司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旧唐书·宪宗本纪所述,连带责任不问责任人与如何分配,只那些要求其中一方有偿还能力即可解决,这样对原告来说最更有利。

但可以注意的是,追究股东责任总之并非这样不容易的,而且要证明不未知不好算经营行为,是皮包公司本来就会很难。

不过相比于公司,个人财产的清查不能执行下来会越来越难办。

但假如股东在大陆有财产,那就会很简单很多,怕他走脱转移甚至连是可以可以申请查封冻结(仅超出大陆的财产,中国香港那边的财产要经由那边的法律程序,比较好古怪)。

PS国内是可以去法院起诉中国香港公司的,只不过此处是侵犯肖像权案件,遵循我国行政管理民事诉讼程序,侵权行为突然发生地在内侵权最终突然发生地在中国,国内的法院就有管辖权,此时不用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去中国香港到法院起诉,国内也是可以起诉,您可以不查下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九章。

只是审理的权限一般在中级人民法院,仅有少数基层人民法院(例如广州,深圳)可以不再审是非案件。

中国香港范围问题英美法系,“撩开法人面纱”理论(即跳空壳公司直接追究股东责任)是英美法系必须倡导的,最早的案例也发生了什么在英国。

所以中国香港法律遵循什么英国传统都是支持什么的,不过依然有严格一点的限制罢了,限制早如已公开披露,具体看你可以不找下中国香港那边的案例就很清楚了。

杨影律师的意见很非常中肯,法院起诉大陆的经销商绝对是最方便些的,当然了此时必须确定经销商的承责能力问题。

听从我国《商标法》,大陆公司是也可以把经销商包括中国香港公司都去法院起诉的,此时虽说都很麻烦您,不过责任的承担和履行都很有保障。

肯定,假如经销商财产极其丰厚,此时只去法院起诉他也可以的。

只不过又不能忘的是,经销商被起诉一定会把中国香港公司拉出去的,而且他们才是授权者,他们有义务保障权力的合法性。

此时无法应付的选择不过是把中国香港公司作为联合起来被告起诉我还是作为第三人而已。

此时与一正在去法院起诉二者本质区别不大。

以下意见祝你好运吧。

只希望对你没有用。

标签: 香港 变更 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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